常見問題
項目標題圖示 檢附國外實驗室出具的能源效率試驗報告之相關規定
廠商提供之試驗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試驗方法
(1)低壓三相鼠籠型感應電動機:
應符合現行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(以下簡稱CNS) 14400規定、國際電工委員會(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,簡稱IEC) 60034-2-1或國際電機電子工程師學會(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,簡稱IEEE) 112B 標準規範。

(2)空氣壓縮機:
應依現行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(以下簡稱CNS)10213(附錄C)或相容之國際標準化組織(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,簡稱ISO)1217(Annex C) ,試驗其能源效率實測值。

(3)迴轉動力水泵:
應依現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(以下簡稱CNS)16017之2級以上要求或相容之國際標準化組織(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,簡稱ISO)9906之2級以上要求,試驗其能源效率實測值。

(4)通風機:
應依現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(以下簡稱CNS) 7778 或相容之國際標準化組織(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,簡稱ISO)5801,或空氣流動及控制協會(Air Movement and Control Association,簡稱AMCA) 210,試驗其能源效率實測值。

二、出具試驗報告之單位
能源效率試驗報告應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(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,簡稱TAF)、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(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,簡稱ILAC)相互承認協議簽署會員之認證機構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、經濟部能源局等認可之實驗室或美國保險商試驗所(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.UL)、德國技術監護協會(Technischer Überwachungs-Verein,簡稱TÜV)出具。

三、試驗報告之要求
1. 測試報告需為中文本,如為國外報告需為英文或翻譯為中文報告(並附有原文對照)。
2. 翻譯的測試報告需有申請廠商之大小章,並保證其翻譯內容同原測試報告。
3. 國外測試報告需有ILAC相互承認協議簽署會員之認證機構之標誌,且為認證有效期間內所完成的測試,並提供測試單位在認證有效期間之證明文件。
4. 測試報告需有測試產品名稱、產品型號、測試日期、報告編號、委託單位、測試單位,並至少需有測試單位之用印或簽署、與報告簽署人簽名。
5. 測試報告需註明使用之測試方法及性能試驗允收等級。
6. 測試報告需有清楚可視之測試樣本照片,照片應清晰。







最後修改日期:2024/01/24 11: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