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迴轉動力水泵容許耗用能源基準、標示事項及檢查方式」第二點第一項及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:
1. 第二點第一項:水泵應依現行CNS 16017 之2級以上要求或相容之ISO 9906之2級以上要求,試驗其能源效率實測值。
2.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:能源效率試驗報告,應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(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,簡稱TAF)、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(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,簡稱ILAC)相互承認協議簽署會員之認證機構等認可之實驗室、美國保險商試驗所(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. UL),或德國技術監護協會(Technischer Überwachungs-Verein,簡稱TÜV)出具。
依據前述,目前已提出相關資訊之實驗室整理如附件,最新訊息以TAF、ILAC官網之認證名錄查詢為主。
若有異動或新增需求,請來電03-5912549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