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訂定「漁船用引擎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及檢查方式」,並自114年12月6日生效。



經濟部函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
發文字號:經能字第11458004644號

主旨:
「漁船用引擎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及檢查方式」,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以經能字第11458004640號公告訂定,檢送前揭公告影本(含附件)1份,請查照。

說明:
旨揭公告依據「能源管理法」第14條第4項辦理。
 




最後修改日期:2026/02/13 12:53